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据悉,这是首次将公民计生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詹鸣解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中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的指示和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这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推动计划生育的诚信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对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违法多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等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仍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省卫生计生委测算,预计20至35岁有较强生育意愿的人群规模约为207万,如果这些人群在三年内全部生育,则在2017年将形成一个130至160万左右的生育高峰。由于本次高峰是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势能的集中释放,其特点是脉冲式的,短暂而猛烈,对各类社会公共服务的持续有效供给将是巨大的挑战。可以预见,该批出生人群在不同年龄段将会遭遇各种困难:产床紧张、入园难、上学挤、就业竞争压力大等。因此,提倡大龄育龄妇女尽早生育第二个子女,年轻女性适当推迟生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