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算起到2015年,这部法律经历了20年的孕育过程。什么问题导致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过程如此漫长?我们又是如何解决的?
答:主要是碰到了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对反家暴问题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分别作出规定,还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第二,是制定一部倡导性、宣示性的法律,还是制定一部切实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第三,如何界定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问题?如何区分家庭矛盾、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此外,发生家庭暴力,如何把握公权力介入的尺度?这些都是立法之初遇到的难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首先,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实际。法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些规定都表明了国家反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同时,法律也尊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既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保护加害人探望子女等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比如,法律规定了有关单位发现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制度,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以裁定形式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较好衔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比如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各方面都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