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当事几方均认可赔偿金不属遗产。但付某父母认为,女儿死亡后获得两笔赔偿款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应在女儿的近亲属间进行平均分配。而何某父子认为,这两笔赔偿款不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岳父母不是与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何称,因此岳父母不应参与分配这两笔赔偿款。
据悉,目前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在我国法律上都无明确规定。但法院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具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是死者亲属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应在死者的家庭成员间,按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大、独立意识增强,父母单独生活或随其他人生活,是非常普遍的。”承办法官称,因此家庭成员不应只限定在共同生活人员的概念上。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而结合《继承法》第10条确定的死者遗产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死者的家庭成员应当确定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因此,法院认为,付某父母对这两笔死亡赔偿金有权要求分割;何某父子辩称对方不是与死者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不应参与分配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