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女士起诉称,父亲顾学颉系我国著名古典文学家,1999年9月26日去世,生前曾出版十余部作品。近期,自己得知人民文学出版社再版了《醒世恒言》、《今古奇观》、《元人杂剧选》后,便委托代理人主张版权事宜,却发现李女士也以父亲养女的身份主张继承权,故人民文学出版社要求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继承问题。
顾女士称,自己一出生父亲顾学颉就到外面学习去了,后来顾学颉在武汉教书时,曾将自己接到武汉共同生活了一年多。自己从不知道父亲收养李女士的事。作为顾学颉的唯一子女,自己对其所遗作品著作权享有当然的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醒世恒言》、《今古奇观》、《元人杂剧选》等三部著作享有著作财产权利,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李女士辩称,顾学颉与后来的妻子黎女士结婚后没有子女,所以通过邻居即李女士的亲生父母将自己收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顾家。因此自己与顾学颉是养父女关系。顾学颉与顾女士60年没有一起生活过,顾女士的继承权已经被剥夺。因自己长期与顾学颉共同生活,且顾学颉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书籍捐赠给图书馆,其余财产由自己继承,故自己对该三部作品的版权享有继承权。
庭审中,顾女士称,1999年10月6日,李女士已与顾女士和黎女士的侄子顾先生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书》,约定著作权(顾学颉已出版作品版权)由顾女士继承,房产由李女士继承,其余字画三幅、剩余的4万余元存款以及已出版的著作手稿等也在顾女士、李女士和顾先生之间划分。李女士辩称,该《遗产继承协议书》是在顾女士等人的胁迫和威胁下签订的,且该协议违背了顾学颉夫妇的遗嘱本意,处分了自己无权处分的应由多人共同协商处理的版税稿酬,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顾女士系顾学颉与前妻李氏所生之女。李女士原系顾学颉、黎女士夫妇邻居之女。1991年12月,李女士的户籍由其父母家迁出,落入顾学颉、黎女士夫妇所在户籍,在户籍登记中记载李女士系顾学颉之女。顾学颉夫妇去世前几年,李女士一直与其二人共同居住,照顾其二人生活,且对外称其本人为顾、黎夫妇的养女。顾学颉生前校注、选注《醒世恒言》、《今古奇观》、《元人杂剧选》等三部作品,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分别于1956年7月、1957年12月和1998年8月出版。在顾学颉去世后,上述三部作品又进行了再版,相应稿酬尚未支付。
1992年7月2日,顾学颉和黎女士夫妇立下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顾学颉的著作多种(包括涉案《醒世恒言》、《今古奇观》、《元人杂剧选》三部作品)的著作权,在顾学颉去世后,由义女李女士继承权利,所得版税稿酬,由李女士和顾学颉的两位朋友共同商定处理。1999年1月,顾学颉出具一份自书的《授权继承人证明书》,证明:李女士作为顾学颉的继女和继承人,愿意照顾顾学颉的日常生活、医疗及子女应尽的一切义务,并有权继承顾学颉的国家规定的一切有关权利和义务。1999年7月12日,朝阳区公证处对顾学颉所出具的遗嘱予以公证,该份公证遗嘱记载:顾学颉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处私有房产将来在顾学颉去世后,由其养女李女士一人继承。1992年黎女士去世,1999年9月26日顾学颉因病去世。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著作权人去世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人也可以立下遗嘱将著作权指定由特定人继承。顾学颉所立的遗嘱和《授权继承人证明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依据上述材料,李女士依法享有继承顾学颉去世后顾学颉著作财产权的权利。
该案焦点二:亲生女与养女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另经查明,1999年10月6日,李女士、顾女士和黎女士的侄子顾先生三人签订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内容是:顾学颉、黎女士曾于1992年7月2日立遗嘱一份,黎女士去世后,顾学颉又于1999年1月写《授权继承人证明书》一份,其遗嘱和授权继承人李女士愿同其他亲属共同继承财产;著作权(顾学颉已出版作品版权)由顾女士继承;房产由李女士继承;其余字画三幅、剩余的4万余元存款以及已出版的著作手稿等也作出了在顾女士、李女士和顾先生之间的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答辩称《遗产继承协议书》系受胁迫而签订,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就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未在《遗产继承协议书》签订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故对李女士关于协议无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李女士关于《遗产继承协议书》内容违背了顾学颉夫妇的遗嘱本意,处分了其无权处分的应由多人共同协商处理的版税稿酬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第一、《遗产继承协议书》实质上处分的并不是对顾学颉著作权的继承权,而是李女士已经从顾学颉处继承来的财产权利;第二、虽然顾学颉在1992年7月2日的遗嘱中表示“所得版税稿酬,由李女士和自己的两位朋友共同商定处理”,但其在1999年1月出具的《授权继承人证明书》中又表示,“李女士作为顾学颉的继女和继承人,愿意照顾顾学颉的日常生活、医疗及子女应尽的一切义务,并有权继承顾学颉的国家规定的一切有关权利和义务”,此处并未涉及稿酬如何处理,而是再次明确了李女士可以继承顾学颉一切权利,当然也包括著作财产权。《授权继承人证明书》是顾学颉对其本人著作权继承事宜的最后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李女士依据该《授权继承人证明书》对顾学颉的著作享有完全的继承权,也可以自行进行相应处分,不需要再由多人共同协商处理。因此,该答辩意见不能成立,《遗产继承协议书》合法有效。通过该协议,李女士已将从顾学颉处继承的已出版作品的财产权利转让给顾女士所有。故对于顾女士请求确认其对涉案三部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