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国民党在1926年的“二大”上通过了一个“妇女运动决议案”,提出了“反对司法机关对于男女不平等的判决”“女子应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原则。
正是根据这份“决议案”,1928年6月,盛七小姐将一纸诉状递到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起诉她的三个兄弟(恩颐、重颐、升颐)和两个侄子(毓常、毓邮),认为他们把收回的义庄财产只分为五份是不对的,而应分为七份(爱颐的妹妹、八小姐方颐此时亦未出嫁),她自己应该得到其中一份。
七小姐的理由很简单,也很明确:
被告兄弟叔侄,于本年三月间,将义庄财产之六成,约合三百五十万两,按五房平均分析,经董事会呈请钧院给予过户,而于原告应得之权利,竟置之不顾,不思在此党治之下,法律上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国民党对内政策第十二条业已确认,而最高法院迭次解释,亦根据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明确未出嫁之女子,有与同胞兄弟同等继承财产之权。
七小姐的诉状一出,全国为之瞩目。因为“女子要求男女平等之财产继承权,此尚为第一起,影响全国女同胞之幸福,关系甚巨”,而七小姐本人的明星效应,在其中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申报》报道:“盛女士为国民党老党员,对于革命工作,曾迭次参与机要,先总理在日,甚为重视,又与宋氏姐妹相知甚深,故此次提起诉讼,各方均表同情。”其实七小姐不仅与宋氏姐妹相知甚深,与宋氏姐妹的兄弟,汉冶萍公司总经理、四哥盛恩颐的秘书,自己的英文教师宋子文之间还有一段情呢。
挑战数千年女子无权的习俗、天文数字的财产纠纷、缠绵的豪门恩怨,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个案子都能激发最麻木的神经末梢。
果然,开庭当日,法庭内外挤满了看热闹的人,其中尤以法律界人士特别引人注目。当时上海著名律师江一平、詹纪凤等均到场旁听。盛氏兄妹倒没有亲临现场,只是各自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因为此时国民党统治上海已有一年多,一般民众对于七小姐诉状所依据的“妇女运动决议案”等皆已有所了解,因此以盛恩颐为代表的被告一方很快便承认了未婚女儿继承财产的权利,辩论转而以义庄究竟是谁的财产为中心进行拉锯。
被告一方坚持认为他们五房作为盛宣怀的继承人,在1916年盛去世时继承了他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已经分配的一半财产,也包括义庄。因此当他们分配义庄的六成财产时,他们并不是在分配盛宣怀的遗产,而是在分配早就属于他们的自己的财产。因为1916年国民党的政策尚未出台,且国民党也尚未统治上海,未婚女儿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所以七小姐对义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正像她对父亲的其他遗产没有权利一样。
但法庭支持七小姐的看法,认为盛氏叔侄不是义庄的共同所有者。既然盛宣怀临死时明确把一半财产划出,不给五房分配而是建立义庄,就证明义庄财产不在继承之列。义庄成立后,其本身即是一个财团法人,义庄所有财产归该财团法人所有,而不是归盛氏兄弟所有。如今既然中央政府以特别的行政决定解散义庄,被告才可能对义庄财产提出要求。但是这个行政决定只是说解散义庄并将财产归还盛家,却并没有说在盛家兄妹间如何分配,因此分配办法必须由法庭根据现行法律来决定。
根据法律,法庭认为七小姐拥有与她的兄弟和侄子一样的权利,并于1928年9月下旬判决将义庄财产分为七份,七小姐应得其中一份,计白银50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