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答复,邱明都无法理解,“如此明显的违规行为,却被相关部门视而不见,都坚持认为其没有违规,这不是包庇和纵容吗?”
今年5月25日,邱明找到北京市公证处主任左艳琴再次提出复查申请。左艳琴认为根本没有复查的必要。她称,闫梅的弟弟是遗赠受益人的男友不属于公证员自行回避的范围,“公证员的朋友给公证员打个电话说做个公证的事情经常发生,可能朋友托过来了,公证员还给加个班,这很正常。”
左艳琴称,公证处也查过闫梅是否属于自行回避的范围,查了闫梅是否有徇私,是否有直接危害到邱景星利益的行为,但并没有查出其中有问题。
这封信寄出后,没有人回信,换来的是4年多的不得安宁。
邱伟之的一位邻居称,因为这份遗赠,邱家人似乎都和邱伟之成了敌人,一个个接连翻脸,要不就是渐渐疏远。她认为,邱伟之一家照顾老人很尽心,而方雪梅和老人之间感情很好。“遗产留给方雪梅应该是老人的意愿。”
邱伟之说起老人死后给亲属们写信的原因:“为了让亲属们知晓老人生前一段时光是如何度过的,也是告诉大家,方雪梅获得老人遗产是合情合理的。”但这封信却没达到预期效果。
邱伟之伤透了心,邱家人为了这份遗赠,已经和他们一家闹了很久。亲属们的多次质问让身体不好的邱伟之不堪其扰,她不得不更换有来电显示的电话,陌生来电一概不接,陌生人敲门均不开门。
在邱伟之看来,邱家人之所以对此事反应这么大,是因为见方雪梅拿了拆迁费,他们心理不平衡所致。“但这些钱方雪梅拿是应该的,正当的。”
邱伟之回忆,老人从1998年开始就提出将房产交予方雪梅继承,并有一封老人写给他们单位领导的亲笔信证明,信上的确提出将房子留给方雪梅。
远在加拿大的方雪梅对父母有无限愧疚。“我是受益人,却让父母来承担这些压力。”
今年5月26日,左艳琴接受了记者采访。采访过程中,左艳琴并没有提及闫梅的弟弟与方雪梅在做公证时并不认识的情况。
左艳琴认为,公证员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而对于公证员自行回避的第三条中提到的“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关系”,其范围很模糊,为兜底条款。
左艳琴称:“如果认为闫梅徇私了,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如果拿不出证据,就应该划出自行回避的范围。”随后,记者拨通了闫梅的手机,对方不愿透露细节,称:“你去找左主任谈。”但左艳琴拒绝了记者采访闫梅的要求。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自己多次接待过邱明,“他的事情已经很清楚了,我们已经复议过,但他对结果还是不满。”
如果公证员的弟弟是受益人的男朋友这层关系,在做公证前已经成立,是否需要自行回避?法律专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记者咨询了多名律师,他们一致认为公证员应该自行回避。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系统地了解了此案例后称,“若此关系当时成立,那么此公证员就必须回避,此公证应该被判定为无效公证。”
梁慧星认为,公证员与受益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完全符合自行回避的原则第二条。“利害关系在法律上解释为利益上的冲突或一致,此事件中受益人的男友是公证员的亲弟弟,利益上是一致的,是典型的利害关系。这样的公证是违法的。”
“公证员是否能给朋友做公证呢?能,譬如一些房子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只对当事人有效。但是遗嘱遗赠是不一样的,它不仅仅只是当事人和受益人的事,它可能会剥夺一些其他人的权利。”梁慧星称,邱明应该去法院请求行政诉讼。
如果当时公证员的弟弟与受益人并不认识呢?梁慧星认为,对方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应该交由法院或者司法局来调查。“但起码从北京市公证处、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给邱明的答复的文件中,并没有提到当时闫梅做公证时其弟弟还不是受益人的男友这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