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庄村的顾老汉夫妇共养育了七个子女,三个女儿与四个儿子相继成家后,老夫妇也失去了劳动能力。2001年春,顾老汉因病去世,老伴儿王氏一直随老三、老四两个儿子轮流居住生活,大儿子与儿媳一直拒绝赡养老人,期间老人的医疗费也由其余兄妹六个共同承担。2004年3月,王老太太也撒手西去,留有存款5100元,其中5000元是她去世前村里分配给她的。在其余兄妹六个为老母亲办理丧事期间,顾大毛与其妻私自将王老太太遗留的5100元存款挂失并领取了5000元。兄妹六个为此十分恼怒,他们认为顾大毛作为兄长不仅不对已故父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私自领取母亲的存款,于是共同将顾大毛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5100元存款,并请求法院剥夺其遗产继承权。
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顾大毛有扶养能力的扶养条件,在父亲去世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较少,在父亲去世后,未对其母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但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故判决被告顾大毛有权继承遗产100元,余下5000元遗产则由其他兄妹六个按各自尽赡养义务的多少分别继承1200元、650元不等。到此,这起在村里闹的沸沸扬扬的遗产继承案件也终于尘埃落定。
法官提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因为我们也有老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