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张某接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得知自己终于依照老人的遗愿,获得老人赠与的房产与3万元财产。
法官说,老人的遗嘱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将老人的款取出时,老人对其行为并未明确表示反对,因此,这3万元不能按照遗产范围由老人子女继承。
2004年6月17日,老人去世,远在外地工作的4个亲生子女没有一个赶回来见老人最后一面,作为干女儿的张某为老人尽了最后一片孝心。当年6月25日,老人的4个子女不约而同地返回老人生前的家中,将张某赶出家门,并且将房子里的门锁全部换掉。张某万般无奈,只得暂时寄宿在姐姐张英家。
老人的4个子女从侧面又得知张某将父亲的3万元存款从银行取走的事,一致认为张某在父亲重病期间利用管理家务的便利,趁机将父亲一生3万元的积蓄私吞。
“叔叔有残疾,3万元是父亲临终前留给他的。张某侵犯了叔叔的合法继承权,她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侵占。”2004年7月24日,4个子女以此为借口向乌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状告张某。
此时,张某也向法院提出房屋被占要求追讨,法院帮张某追回了房产,但是3万元财产却被判给了老人的4个子女。
2005年11月28日,张某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