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从判决确定应腾退的房屋中搬出,案外人占有该房屋的,应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执行中曾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责令案外人将房屋腾空后交予申请人。腾房案件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案外人占有被执行人应腾退的房屋,妨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法院应当责令案外人立即腾退房屋,拒绝腾退的可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人应另案起诉。由于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经搬出了判决确定的应腾退的房屋,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的问题。案外人是否应当腾退不宜由执行机构确定,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文某进行间接强制执行。所谓“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判决执行内容,而以拘留债务人或科处迟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这种执行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有:(1)拘留、罚款。在特殊情况下,处罚、制裁成为了执行的手段。这是法律允许的以罚款促执行,但并不是“以罚代执”,罚款后被执行人的义务并不免除。(2)责令被执行人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也成为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3)转化为赔偿执行。法院对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除上述方法之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改以赔偿执行作为变通方法,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在行为无法执行时,最终不得不转化为金钱执行,以变通方式实现判决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