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庆 俊 王 伟 李 瑾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应作为遗产继承。理由是,该房虽然系张海龙生前分配的公房,但张北以其父的名义参加了房改,并享受了其父的工龄等政策性补贴,房产证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也为其父,所以该房应作为张海龙的遗产,弟兄两人应依法分割。张北个人所出资的房改款在分割遗产时可以返还给本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不能作为遗产处理。理由是,从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来看,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财产;第二,该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该遗产必须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故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的私有性,公有财产不属于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也作了相关规定,即购买公房时所享受的死者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所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看,首先该房是张海龙生前分配的公房,其死亡时未参加房改,且其个人也未交房改款,该房的产权性质仍然属于公房,并非个人合法财产。其次,张海龙死亡后,张北自己出资交了房改款,虽以其父的名义参加房改,并领取了房产证,但其只是享受了其父生前的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该政策性补贴也非死者的遗产。所以上述房产不属于张海龙的遗产,不能发生继承问题,应驳回原告张山的诉讼请求。至于房管部门在张海龙死亡后所办理的房产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瑕疵,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