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tt(男)与杜rr(女)是原告王aa、王bb、王cc、王dd的父母亲。1997年,王tt购买了坐落于江州区城区的公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3.94平方米(经崇左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房屋现价值74810元)。2005年杜rr去世后,其亲属没有对其遗产进行确定和分配。2006年,王tt与被告黄ee登记结婚。2007年,王tt立下遗嘱,将该住房遗赠给老伴黄ee继承。2008年王tt去世。王tt去世后,其生前就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作了一份“王tt同志抚恤金签领表”,其中包含有丧葬费1500元、 抚恤金23000元、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5216.4元,共29716.4元(此款现尚存王tt生前单位)。之后,原、被告因房屋份额和抚恤金的处理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江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王tt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时,王tt(男)与杜rr(女)为夫妻关系,该房产应为王tt、杜rr的夫妻共有财产。杜rr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为其个人的遗产,应由王tt和王aa、王bb、王cc、王dd来共同均等继承,每人享有1/5的份额。这样,王tt占有的份额为房屋的一半再加上另一半的1/5。王tt以书面遗嘱的方式将争议的整个房屋指定给被告黄ee继承,已经处分到了属于原告王aa、王bb、王cc、王dd所有的财产,王tt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王tt去世时,其享有的争议房子中的份额,可以按照其遗嘱由被告黄ee继承和享有。王tt去世后,其生前就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家属发放了经济补偿29716.4元,其中的丧葬费1500元,是作为办理王tt的后事而支付的;抚恤金23000元,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安慰而补偿的。这两项费用和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5216.4元,是按照国家政策发放给死者亲属的,具有国家扶助和补偿的性质,不能认定为王tt的遗产,故对原告主张继承和分割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以协商解决或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被告黄ee所有,由被告黄ee补偿原告王aa、王bb、王cc、王dd人民币29913.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