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继承人之所以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因为有不享有合法继承权的遗产占有人的存在,这是继承诉讼产生的直接原因。其中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之分。
1.无继承权人。本来没有继承权人,自称有继承权而占有一部分或全部遗产之人。这是典型的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
2.超越应继份的继承人。自身享有合法继承权,但超越其应继份而占有、支配遗产,其他继承人可对其超越部分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
3.表见继承人。抛弃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人、经无效或可撤销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均为无继承权人,如果误认为其享有继承权而使其占有遗产时,则表见继承人即成为真正继承人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
4.无继承权人、超越应继份的继承人、表见继承人的继承人。无继承权人、超越继承权人、表见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利和遗产义务,因而就其被继承人所占有的遗产,如真正继承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其有予以财产回复的义务。
5.由不真实继承人受让而取得一部或全部被继承人财产的第三人。接受不真实继承人的受让而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与不真实继承人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接受被继承人财产的第三人亦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
6.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又不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而占有遗产之人,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