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王桂香与张恩友(均为化名)经下关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王桂香于同年9月5日前给付张恩友补偿款35万元,取得房屋所有权。调解书签署后,王桂香付给张恩友5万元后不久,就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她母亲。余下的30万元直至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也没有向张恩友支付。
张恩友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王桂香,均被拒绝接听。法官辗转找到王桂香的工作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张桂香称房子已卖掉,无钱给付,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事后,下关法院查明王桂香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后,依法将她司法拘留15天。但王桂香仍态度不佳,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下关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桂香委托家人代自己交了30万元。近日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她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本案执行和审判法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本案当事人的遭遇,无疑给那些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老赖”们敲响了警钟。(通讯员 邓光扬夏关 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