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的结合。从法学理论上讲,婚姻是一种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以两性关系为对象的具有契约内涵的普遍性社会制度,因此,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关系的本质特征,从物质、情感、生理、生育等多方面都对婚姻双方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相对对等的义务,单方面享有权利而不履行适当义务的婚姻,虽然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即已成立了合法婚姻,但这种婚姻只具有婚姻的外壳,而不具有婚姻的本质。
你和某女士2009年相识然后一起生活,2010年结婚,从你们认识起直到现在你都未就业,婚前婚后的生活负担都由某女士承担,据说你自称因经济困难而未能完成大学学业,因上大学而欠了3000元外债也是由某女士替你偿还,今年8月你们开始商量离婚事宜并开始分居,你居然还要求某女士每月给你2000元生活费,而且你妈生病,你还向某女士借了3000元,某女士还借助其父母的资源使得你父亲能够有个较好的创收工作,而你又给予了某女士什么呢?从这些事实来看,你不但没有为你们的婚姻履行过一分钱的义务,还超出婚姻本身从某女士那里“透支”了太多的不应有的“权利”,你们的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严重畸形的。也许你会说婚姻关系并不是一定要求双方都在经济上履行义务,因为不少婚姻关系中是一方在外挣钱养家,一方在家“相夫教子”和勤俭持家。是的,这种婚姻现象较为普遍,但其事实和内涵并非你所相像,因为这种婚姻关系中,在家“相夫教子”和勤俭持家的一方是通过在日常生活和抚育子女方面更多的履行义务来弥补了其在经济义务方面的不足,达到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平衡,而你和某女士的婚姻关系并非如此。
当然社会中也有一些男方在外拼事业,女方在家独享受的婚姻关系,但是这种婚姻关系也正是因为双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失衡导致了婚姻的不和谐,这些女人在享受老公给予优厚物质利益的同时,多半也在承受着情感方面的痛苦。
虽然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双方的年龄差距进行硬性规定,但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还受着社会伦理的约束。曾经“盛行”的“女大三抱金砖”的婚姻观念已经因为其本身存在着对女性的歧视和压迫或者是男性潜意识里的依赖心而被社会淘汰,特别是随着一夫多妻制婚姻制度的消灭而成为历史。从现代婚姻观念、社会伦理、生理平衡和婚姻的可持续性等多方面来看,“男大女小”成为婚姻双方的主流选择,何况你们之间居然是女大男17岁呢?
从某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很有可能是因为从小缺少母爱而产生了恋母情结,某女士则是因为对你的同情和怜爱而产生了姐弟感情,加之你从小的成长环境可能对你的价值观、婚姻观产生了扭曲,这样才导致了你们这一段所谓的“爱情”和畸形的婚姻。
从本质上讲,你和某女士的关系只不过是认识错误上的异姓姐弟关系,然后附加了性的内容,再套上了婚姻的框架。认清了你们关系的本质,你就应该懂得该要求什么,该承担什么,该如何去面对和解决纷争。离婚是你们的必然选择,协议离婚能让你们今后保持普通朋友关系,各自平静地开始新的生活,而诉讼离婚至少会让你们今后彼此心存芥蒂,甚至怨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