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实为书证的一种,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工具,被大量运用。在现实生活中,也恰恰是这两类书证,特别是手机短信,作为曝光婚外情的“罪魁祸首”。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所记载的内容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依据是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难以被法院采信的最大困境是,当事人无法证明信息发送方的真实身份。并且,保存的载体常由对方所控制,极易被对方删除。同时,在法庭的质证过程中,不便向法庭展示。为此,一个常用的保存证据的手段是,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仍需注意的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所记载的内容只是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对方发生了婚外情。而即便能反映有婚外情,但与《婚姻法》所规定之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仍有较大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