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且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合分居以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一方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六个月后又起诉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重婚,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的,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2、受对方的遗弃、虐待,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