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申请人为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原告,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并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而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具有下述情形的,我国人民法院将不予承认,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