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师是一位退休日语女教师,75岁,早年丧偶,带着一个女儿生活,女儿身体不好又下岗。于是,徐老师就主动承担起外孙女的抚养和教育,外孙女本科毕业后打算出国读研究生,需要一大笔经费。这可把徐老师愁坏了,思来想去,她想将现有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卖了,外孙女的出国留学费就差不多了。可是卖了房子,自己到哪儿住呢?徐老师想到了再婚。于是她通过婚介所找到离休干部张先生。在恋爱阶段,徐老师尽显温柔,获得了张先生的欣赏与信赖,一起组成了家庭。可是好景不长,女方的意图很快暴露出来。
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张先生按徐老师的要求给其外孙女“报销”了两千多元,而他们婚姻矛盾主因还是房子。为了再婚,张老先生已经把自己住的三室一厅住房给了儿子,自己又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并同意该套住房让徐老师住到故世,但当张先生得知徐老师卖了自己的房,却想将他的房子转到自己名下时,坚决表示:“我的房你住可以,但想要没门。”而徐老师说:“你不给我房,我嫁你干什么?”两位老人在争吵中伤害着彼此,最终协议分手。
市社科院老年问题专家郝麦收教授表示,老年再婚已经由单一形式走向多元化形式。目前,在天津市城区,就有登记再婚、同居再婚、走婚再婚、代际再婚等形式。再婚的老人中,登记再婚的与同居再婚的也各占一半。“老年再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生活,老人再婚,能登记的一定去登记。但登记前,必须把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约定清楚。”郝教授表示。
郝教授认为,老年人再婚冲突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老年人找伴侣,多带有某种目的。如女方想在经济上找个依靠,或男方因为自理能力差想找个“保姆”型的老伴。二是再婚双方在婚前没有把对于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协议提前约定,或是一方不遵守约定,图谋对方财产。三是子女不能与老人再婚生活很好的剥离开,还有些维持关系较好的老年再婚,当其中一方患病或故去时,子女因财产、房屋等操纵老人离婚,或与另一方争夺财产,使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遵守再婚规则才能保障老人们的再婚生活。”根据统计,经过婚前约定见证的再婚离婚率不到10%。其中的奥妙就是经过婚前约定见证的再婚夫妻,遵守了老年再婚的“三不变”规则,即“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亲子关系不变”,并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公有制、夫妻财产个有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
据介绍,老年再婚是一种特殊的、阶段性的户主养老婚姻,其本质不在“婚”上,而在“养”上,是纯粹的养老婚姻、生活婚姻。养老婚姻不是没有爱,而是爱在互养中,爱在互相供给、互相照料、互相慰藉中。对于准备再婚的老人们,第一件事就是要把结发夫妻与老年的再婚区别开来。把不该由老年再婚承担的责任,剥离出去,让老年再婚轻装前进,让再婚的老夫老妻相依相伴,轻松、愉快、幸福地度过美好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