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结婚复婚登记,男女双方共同到(1)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下同)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2)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其居住国不承认使领馆登记法律效力的,可回国内办理,或在居住国办理(我国对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结婚登记,不予承认)。
b、登记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和证明:(1)国内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离过婚的须持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持配偶死亡证明)。(2)出国人员的护照,其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有特殊的要求。(3)离婚登记需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
c、出国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提供其原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婚姻状况的国内公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d、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