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时限: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及资格:
(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五)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民政部门监察室室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地市民政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