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忠实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雪梅的证据能充分证实梁工违反忠实协议的行为吗?法院为什么会认定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
梁工是上海一家大型国营单位的工程师,工作上勤勤恳恳,群众关系很好。业余生活非常喜欢跳舞,年轻时就是单位里有名的舞厅王子,经常有人慕名来找他学跳舞,学生们一个比一个年轻漂亮,一个比一个妩媚动人,梁工与舞伴们的排闻也从未间断过。结婚二十年来,前妻因为他跳舞的事情没少和他吵架,也经常进行排雷工作,可是,梁工身边的舞伴实在太多了,排除了一个又发现一个。1999年冬,前妻终于厌倦了这种侦察兵似的生活,与梁工离了婚。不甘寂寞的梁工在舞伴中开始搜索合适的对象,很快,雪梅聪慧的眼睛、娇捷的身影紧紧拴住了梁工那颗驿动的心。雪梅因前夫移情别恋也刚离异不久,哪经得住风流倜傥的梁工一番大献殷勤,在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的2000年6月,两人就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再加上雪梅对梁工的花边排闻也有所了解,为保险起见,结婚时雪梅还特别要求梁工签署一份“忠实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梁工每天早出晚归地努力工作,周末去舞厅也是带上雪梅一起去,没见得异常举动。雪梅心想,这回多亏了这份忠实协议书,总算给婚姻上了个保险。2002年4月,因为单位一个项目在苏州,梁工被派去苏州常驻,有时回上海来也说要去单位开会,因为单位在浦东,加班到深夜干脆也不回来了。梁工回来的次数越来越少,回来后手机也神神秘秘,半夜还有短信息你来我去。雪梅觉得蹊跷,突然想起梁工前妻家也在浦东,离梁工的单位也不远,他会不会经常晚上睡在了前妻家呢?雪梅多了个心眼,查看梁工的户口本记住了他前妻家浦东的地址。2002年5月14日深夜,雪梅叫上自己几个表兄弟开车来到梁工的前妻家,一叫门,结果看见梁穿着睡衣在前妻卧室的床上,他前妻也衣冠不整地穿着睡衣,两人的外套、衣裤乱七八糟地堆在卧室的沙发上,倒是孩子衣冠整齐地在书房做着功课。雪梅顿时觉得如五雷轰顶,双方一阵激烈争吵,直到邻居报了110,民警们赶来才平息一场家庭保卫战。
梁工费了半天口舌,说是去看孩子,没和前妻怎么样。雪梅心里清楚,但是想想再婚也不容易,就渐渐没追究了。转眼到了2002年6月23日,梁工的生日,本来答应回上海的他临时又说要加班。雪梅赶紧又带了表兄弟赶去苏州,隐身在梁的宿舍门外等候。十点多钟,果然梁和一短发女子相拥着进了家门,凌晨两点也没动静。雪梅按捺不住内心的气愤,叫上亲友破门而入,没有任何悬念的场景再度呈现,甚至更加不堪入目。一阵痛打之后,雪梅看见梁工宿舍里竟公然摆着女人的化妆品,再一细看,床上还有长短不一、颜色各异的头发,甚至床单上还有性交分泌物的痕迹,雪梅马上收集起这些物品,打包回家。
又过了半个月,2002年7月6日,谁料雪梅没等来梁工只言片语的道歉,却等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雪梅伤心欲绝,赶紧聘请律师开始了与梁工的法庭对决战。雪梅以梁工违反“夫妻忠实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梁工支付违约金30万元,除了从苏州带回的物证,另外还提交了几组证据,110报警记录及表兄弟、邻居等的证人证言证实两件事实:1.梁工与其前妻2002年5月14日深夜同居;2.2002年6月23日,梁工与其它女性有不正当性关系。
梁工虽极力否认有不道德行为的事实,但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梁工存在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行为。经过审理,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忠实协议,判决梁工支付雪梅“违约金”30万元。
问题1:本案中,雪梅的证据能充分证实梁工违反忠实协议的行为吗?
分析:本案中,其实雪梅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证实梁工有不正当性行为的事实。但是法院认为,举证能力不但要受到当事人自身条件的限制,而且亦受客观举证条件、难易程度的限制。本案中的证据具有与人身相联系的特殊性,客观上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如果要求女方就男方在夜间与其他异性共处的行为做进一步的举证,则可能导致女方实际上的举证不能,如女方被迫举证,则可能导致非法监视、录像等取证方式和侵犯他人隐私权利的行为产生,这些行为非我国法律和正当诉讼程序所允许。何况,在指认自己行为不忠的证据面前,梁工并未举出反证予以推翻,也未作出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因此,法院认为:雪梅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梁工存在着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行为。
分析: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本案中雪梅与梁工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实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而且“忠实协议”能够限制人们作出不忠实于配偶的行为,对于促进婚姻关系和谐是有利的,所以“忠实协汉”有效,应该支持。
值得补充的是,这个案例在司法界掀起了一层惊涛骇浪,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大讨论。很多专家质疑,通过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忠实协议,法律的手是否伸得太长?当然,这个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判决结果也并不表示,我国的法律就认可了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任何忠实协议的履行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问题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分析: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虽然被明文写进了《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中,但是我们并没有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