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然要求,并在共同生活中实现。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之间胡扶养义务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产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的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2)夫妻之间的互相抚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抚养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3)夫妻之间互相抚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抚养义务必须履行,否则,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
夫妻互负抚养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泛生活来源,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抚养时,另一方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为了保障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的履行,满足权利人的正当需要,《婚姻法》规定了对不履行义务一方的强制性条款,赋予权利人以索要抚养费的请求权。享有请求权的,必须是无固定收入和缺泛生活来源,或者出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抚养的一方。同时负有义务的一方无论有无抚养能力,必须全力履行抚养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需要、抚养一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来说,夫妻间的抚养费包括日常生活基本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夫妻因抚养发生纠纷时,可要求有关单位或者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履行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教育义务方自觉履行义务。调解无效,权利人确系需要抚养时,法院应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