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兼有亲权和监护的含义。该条对父母的监护权未作详细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因此应当结合其他的相关法律对本法条进行理解。
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所谓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应当由其父母进行代理,或者经父母同意后进行。因此当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当由父母代理或者取得父母同意。当未成年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归还子女,并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
本条的“教育”侧重于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采取正确、适当的方法,对子女加以必要的管理、约束,使他们在思想上、品德上得以健康成长。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20条对父母的管教义务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该条文具体释义如下:
(一)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基于亲权和监护权而享有的权利。如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进行照顾的权利,在管教子女过程中的惩戒权,当未成年子女被绑架时要求交还的请求权,在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中的法定代理权。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父母应当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与教育义务。而且,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护的职责。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作为权利,父母可以依法自觉地行使,而作为义务,父母必须要履行,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关于确定损害赔偿的条件、赔偿的数额和方法等,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