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基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般来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为以下四类情形: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对于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达成合意的,即便不存在上述四类情形,其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也应该得到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