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除非双方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婚后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处理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司法解释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基于上述规定,很多人认为夫妻间共同财产的互相转移只是从“左手到右手”的关系,而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是“纸上的权利”,是“应然”而非“实然”,夫妻共同财产并非象一张双方都可以支取的存单那样简单。现实生活中,存“私房钱”,个人赚钱个人花的事情比比皆是,所以有“所有权”却并不一定有“支配权”,有“处理权”却不一定有“处分权”。实践中,如果女方收入较低甚至没有收入,却承担着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的重担,而男方却可以自由支配家庭的大部分收入时,对女方而言显然有失公允。虽然女方可能占有着房屋、电器等共同财产,但如果要靠变卖、抵押上述共同财产来支付日常生活的开销,显然并非必需也不切实际。所以,用一方控制下的共同财产给付另一方做为生活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如何执行。调解协议上约定“男方每季度从其收入中支付女方生活费××元”,如果男方届期不履行支付生活费的义务,笔者认为,应当对男方的工资收入或经营收益等进行强制执行才符合本意。在执行过程中,如女方生活状况有所改善或男方确因某种原因难以如期支付,当然也不排除在执行中再进行调解的可能。
概而言之,双方约定由丈夫将收入中的一部分交给妻子使用,以维持日常的生活于法有据,无可厚非,法院只有予以确认才能更好地体现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纵观中国几千年的文明,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对婚姻家庭的维护一直是不遗余力的,因为婚姻就如同一个一个的小社会,而维系它们的稳定和谐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