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他不但拉着自己与妻子所生的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而且还用化名对自己与“二奶”的胎儿也做了亲子鉴定。但是,法医鉴定出这两份亲子鉴定署名处的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此事闹上法庭后,他被判赔偿妻子10万元精神损害费及2万元精神抚慰金。
王军和陈龄是一对夫妻,不久前,王军起诉要求离婚,这已是他们第三次为离婚的事闹上法庭了。
据了解,王军和陈龄1991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9日生下儿子王强。有了孩子后,他们经常为家庭琐事“火拼”起来。更糟糕的是,他们总是互相猜疑,都怀疑对方不忠。
在两人持续的争斗和猜疑中,王军越看王强就越觉得不像自己的儿子。遂决定不管花多少钱,非得把这事搞清楚不可。
1992年,他提出对小强进行亲子鉴定。陈龄也火了,感到遭受极大的羞辱和委屈。极度气愤之下,二人商定,如果孩子是王强亲生,他得赔给陈龄10万元,双方还签下了协议。
1994年6月7日,两人在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军与王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也许因夫妻间已没有感情,即使验明是亲儿子也不顶事了。1998年,王军向东山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陈龄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此后他们的感情并无改善,且因王军在东莞市工作,双方开始分居。
后来,陈龄得知王军长期在东莞与另一女子郑花同居,她便在2002年12月起诉离婚,后又以王军犯有重婚罪为由,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而向法院撤回起诉,但公安局并没有立案。自此,王军再也没有负担过儿子的抚养费。
不久前,王军再次提出离婚,要求儿子王强归他抚养。陈龄同意与他离婚,但提出反诉,除了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由王军支付抚养费外,还要求王军按先前的协议,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同时,由于他和郑花同居生子,对其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要求赔偿5万元。
15万元可不是小数目,王军当然不同意赔偿。他称,亲子鉴定协议是当时他在一气之下签名的,协议约定不公平,内容不合法。至于陈龄说他和别人同居生子,没有事实依据。
王军不认账,陈龄急了。她一个弱女子,拖着个孩子,本来经济就很困难,怎样才能证实丈夫真的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呢?
关键时刻,她得到了妇联的帮助。经查,1998年9月21日,王军又委托了同一家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自己和郑花的胎儿进行过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郑花的胎儿是王军的亲生孩子。但王军在鉴定书上签的名是许伟。
2003年7月15日,广州市妇联权益部委托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亲子鉴定书附件中署名许伟处的十指指印与王军的十指指印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份指印相同,是同一个人所留。
王、陈二人之间的是非是搞清楚了,但离婚案该怎么判呢?他们当初协议的10万元赔偿金该不该履行?
经法官询问王强本人,他表示若父母离婚,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出于对孩子成长及其学习、生活上的考虑,法院认为,由陈龄抚养孩子为宜。遂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王军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每周探视孩子一次。
至于他们签订的亲子鉴定协议,法官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无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支持陈龄要求王军按协议约定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从司法鉴定可知,许伟与本案原告王军是同一人,王军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及其对陈龄的不信任,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原则,直接导致了他们夫妻感情破裂,给陈龄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损害,对双方最终离婚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遂判决王军赔偿陈龄精神抚慰金2万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