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台办理。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由拟落户地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对证件证明齐全的,应当场受理;证件证明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证件证明,不让群众跑第三趟。受理后,民警应当场审验相关证件证明的真伪及完整性,属真实有效的应当场办理户口登记;对证件证明或相关人员身份存疑的,可暂时扣押相关证件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由派出所(或户政中心)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登记户口的决定。
(二)走访调查。存疑调查范围包括:1、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有虚假嫌疑的;2、父母或小孩身份有虚假嫌疑的;3、不能提供全部出生登记资料的;4、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形。调查由派出所民警实地开展,走访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员,并做好调查笔录,3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至10个工作提,对需要作DNA检测判定血缘关系的儿童,应在DNA检验完成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信息核查。各地公安机关应按照随父或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办理出生小孩入户手续,出生小孩父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可通过全国或全省人口信息库查询比对,不得再要求另一方面出具未落户证明,因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公安机关也不再出具未入户证明,有关入户信息,均可通过全国或权全省腾空信息系统查询对比。
(四)办理落户。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时,应详细记载小孩及其父母(监护人)身份信息,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归档并永久保存,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证件,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应在办理小孩户口登记后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公安疾患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定期通报新登记入户人口信息,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掌握的新出生人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