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3.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赡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3.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包括照顾被赡养人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对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等内容;
4.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被赡养人的健康、财产、工作状况,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及子女情况,对赡养人的意见和要求;
3.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签订赡养协议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赡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3.赡养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政策的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4.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