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年轻时长期在外谋生,忽视了对儿女的教育和培养,当其年老时,儿子以其父年轻时未对自己很好的抚养为由,不尽赡养义务。4月8日,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七旬老人要求儿子尽抚养义务案件,原告田某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田某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轻时在外干临时工,当时每月的收入仅够糊口,没有给家中妻儿寄过钱,现在自己已近古稀,无生活来源,而其子生活富裕,但不尽赡养义务,他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儿子辩称,父亲在外务工多年,但没给家里寄过一分钱,自己从小随母亲在农村生活,父亲没有对他尽过抚养义务,也从未得到过父爱,没有付出就不应得到回报,因此,他不同意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务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因此法院支持了田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