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太有四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和三子另立门户,她跟着老四夫妇生活。2005年6月,四儿子遭遇车祸死亡。经法院调解,车主共赔偿8万元,其中有1万元是作为赡养王太太的费用。钱到手后,四媳妇不但不将1万元送给婆婆,而且,还以自己是赡养人配偶、丈夫已经去世为由,要与婆婆分开过,说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婆婆的根据和义务了。鉴于这种情况,王太太就到其长子处生活了一段时间。王太太向四媳妇讨要1万元赡养费,并要求她继承履行赡养义务时,遭到拒绝。为此,王太太只好将四媳妇起诉到法院处理。法院法官经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苦口婆心教育规劝,终于说服了老四媳妇,使她认识到儿媳赡养公婆也有法律规定。她表示,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评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还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应依法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王太太的四儿子虽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赡养婆婆的义务。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当事人认真耐心地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从提高她的法制观念入手,使其懂法知理,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样做,不仅仅是调解了婆媳之间的矛盾,而且有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