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因为法律无明确规定,以往类似的案件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最近,江苏省海安县法院的一则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精神赡养的请求。
有人对法院把道德问题法律化表示担忧,认为道德不是法律,如果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等问题全部通过法律解决,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了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这既不符合设立法律的目的,也导致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
赞成法律介入精神赡养者认为,《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述法律规定包含了精神赡养的内容。
反对者表示,精神赡养应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责任,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也没有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并未包括精神赡养,而且精神赡养无法像物质要求那样量化,即使法院裁判后也往往会因精神赡养的特殊性而无法执行,反而会削弱司法判决的权威。
对此争论,本期将一则精神赡养的典型案例提供给读者,相信公众会得出自己的结论。
“我年老体衰行动不便,请求被告也就是我儿子每周探视5次,每次探视陪护4小时以上……”
2007年11月,笔者在江苏省海安县城86岁的杨老太家中采访时,老人拿出了海安县法院的判决书,她的精神赡养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对精神赡养判决支持的案件。|以往法院审理此类精神赡养案件时,都以“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