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原告丽丽(化名)与被告苏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21日原、被告到茶陵县潞水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3月、5月原告二次发生生理流产,2006年8月又因宫外孕手术被切除一根输卵管。由此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开始僵化。2006年10月,原告被检查出患有脑瘤并在湖南省湘雅一医院动手术,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74925.66元,出院后遵照医生的建议留在株洲原告舅舅的家里休养,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去探望原告,仅被告之父送去医疗费13000元,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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