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凌晨5时30分,被告姜某(1992年12月10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酒后无证驾驶盗来的车牌号为苏j××××的二轮摩托车沿大丰市人民北路由北往南行至某服装门市前路段时,与王美国驾驶的车牌号为苏j××××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美国、姜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姜某逃离现场。王美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抢救伤员,也未报警,而是逃离事故现场,因此认定姜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美国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原告马力花(王美国之妻)、王英(王美国之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姜某出生3年多后被姜xx收养,以姜xx养子的身份落户于大丰市新丰镇某村81号,姜xx一直未婚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