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的情况是,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父母以怎样的方式或者内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只有像媒体报道的一些恶性案件发生以后,社会才给予关注。但人们并没有从恶性案件中思考预防类似问题发生的制度。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我们的监护人监督制度,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意识到,父母并不总能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而行事,甚至有时会严重侵害子女的利益。所以,国家在儿童生理和心理幸福方面是有责任的,在保护儿童方面有积极介入的义务,尤其是在儿童的权利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时候,像童工、虐待等。
中国是一个家长制传统非常浓厚的国家,虽然我们也经常提到“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但是,从现有立法、政策的制定和执法、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理念看,我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对儿童所承担的责任。
父母虐待子女怎么办?构成犯罪时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时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罚手段。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53条虽然规定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尽监护职责时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资格后孩子由谁监护?
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解决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后续安置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少适用该程序。
尽管在我国虐待等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以及不给付抚养费、教育费等不尽监护职责的情况都在很大范围内存在,但司法部门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维护这些孩子的权利,因为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剥夺了他们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这些孩子可能就无处栖身。而且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者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
必须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对于遭受父母虐待的孩子,应依法剥夺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孩子由国家来监护。
尽管存在上述立法缺陷,但在呼吁加快完善立法的同时,我们还呼吁有关职能部门恪尽职守,切实担负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责。
如虐待儿童案件,当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该立即立案并进行侦查,对儿童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课题,不单是立法、执法或司法某个机关可以解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涉及到不同的责任主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是,由于责任划分不明晰和责任主体之间的有效监督机制没有形成,从而使很多未成年人长期处于被虐待和遗弃的状态而不能被及时发现、处理,这对受害未成年人未来的健康成长和法治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