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从我国现行学制的年龄结构来看,我国幼儿园、小学、初中乃至高中的学生基本上都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幼儿园和小学阶段的学生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概念和范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的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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