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
1,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