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还有一位姑妈在部队工作,她是朱某父亲的唯一近亲属,自然对朱某很关心。朱某父母死后的第二年,姑妈复员回家乡工作。不久姑妈发现朱某的舅舅已经动用了朱某从父母那儿继承的八万元钱,拿了其中五万元作生意去了。由于经营不善,还赔进去不少钱。朱某的姑妈即提出,朱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朱某的生活和教育。做生意风险大,如果赔了本,朱某将来的生活怎么办?
朱某的舅舅时说,我拿他的钱作买卖是为了替他增值。我挣了钱能少了他的吗?朱某的姑妈提出要接替他舅舅作朱某的监护人。他舅舅说,没有这个必要。双方争执不下。请教律师先生,朱某的姑妈能要求接替其舅舅做他的临护人吗?如果两人为此走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监护是一种权利,但更体现为一种义务。监护人的职责,首先是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负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他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我国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为了防止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权或滥用监护权,监护人对自己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临护人又须。
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或滥用监护权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朱某继承的其父母的八万元遗产是其个人的财产,朱某的舅舅作为其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无权进行处理。虽然几年中朱某的舅舅对他在生活上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朱某的钱自己去做买卖不能认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特别是由于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已确实影响到了被监护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规的规定,不但朱晨晨的舅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鉴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朱某的姑妈是有资格充任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既然朱某已十多岁,她的姑妈又已复员回本地工作,而且又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根据朱某的姑妈的请求和朱本人的意见,最后,法院可以裁定改由朱某的姑妈担任朱的监护人,以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判决朱某的舅舅将其管理的八万元财产扣除两年的正当花费外,全部返还朱某,交新监护人管理。另外,他舅舅还应赔偿其私自动用五万元人民币期间,朱某应得的银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