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国1973年婚姻关系法(MatrimonialCausesAct1973)第42条的规定,对于任何18岁以下的儿童(此处指家庭中的儿童⑤),法院在离婚、婚姻无效或判决分居程序中均可做出有利于子女的监护裁定或教育裁定。监护裁定分为五种类型,即单独监护、分别监护、共同监护、双方协议的监护裁定和临时监护裁定。
单独监护裁定(solecustodyorder)是指将监护权授予父母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则授予会面权。此处的监护指广义的监护形态,包括(1)日常生活中的身体支配、生活照顾及支配:(2)惩戒儿童的权利;(3)重要事务的决定权;(4)管理儿童财产的权利。
分别监护裁定(splitCBStodyorder)是指法院将日常生活的照顾及支配权授予父母中的一方,而将重要事务的决定权授予另一方。这种监护裁定因权利义务的不平等而非常少见且不为法院所期待。
共同监护裁定(iointcustodyorder)是指取得儿童日常生活照顾及支配权的一方与未取得该权利的一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均对儿童的重要事务享有决定权。
双方协议的监护裁定是指父母中的一方请求监护权,另一方不反对,法院于开庭时约见双方并再次确定双方的意愿,如双方无争议,法院应做出符合双方协议的监护裁定。
临时监护裁定(interimustodyorder)是指未避免长期争议所带来的不安及伤害,法院可做出临时监护裁定。争讼拖延的时间越长,对父母和儿童的伤害就越大,法院就越有可能做出临时监护裁定,一般情况下,临时监护裁定强调保持现状。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英国关于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五种类型,较其他国家更为复杂,但分别监护并不常见,双方协议的监护只是单独监护的一种形式,而临时监护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救助措施,因此,主要的监护类型仍然是单独监护和共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