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超的爷爷诉称:其子阿海(化名)与高某于1996年相识恋爱,1998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4日生育儿子小超,婚后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9月,阿海因犯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仍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阿海被判刑后,其妻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1999年7月16日判决解除阿海与高某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儿子小超随高某共同生活,并由高某独自负责抚育。嗣后,高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小超由其爷爷、奶奶抚养至今。今年1月,小超的爷爷以小超之母高某未尽监护之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权由其来行使。
审理中查明,小超的爷爷曾在去年向自已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申请指定其为小超的监护人,该村委会作出决定,指定小超的爷爷为小超的监护人。
法院承办法官在向小超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该村委会证实小超之母高某系江西外来打工人员,现已去向不明,小超现由爷爷及奶奶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院在判决高某与阿海解除婚姻关系时,一并判决双方所生之子小超由小超的母亲高某负责抚育。高某应依法履行其对小超的监护之职。然而高某将小超放在家中后,自己却离家外出,现去向不明,事实上其在离婚后未履行对小超的监护之职;小超的父亲阿海因犯杀人罪而被判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客观上无法履行对小超的监护之职。由此可见,小超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并无不当。为有利于小超的健康成长,小超的爷爷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自判决之日起小超的监护人变更为爷爷来行使的判决。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之职,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本案原告也即申请人,小超的爷爷具有监护资格。根据其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之前已实际现抚养小超的事实等综合因素确定,可以履行对小超的监护之职.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