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备受争议。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修订采取修正案的形势,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而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也认为,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要重视解决具体问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改善等,设计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
据了解,目前专家对于社会抚养费的修订,争议很大。有的专家主张取消社会抚养费,但也有专家认为是否取消社会抚养费,须视国情而定。中国人口基数仍很大,计划生育政策还需保留,以防止人口膨胀。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对制约违法生育、规范生育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广州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透露,由于目前国家及省级立法尚未最终确定,广州至今仍按原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原本因违反计生政策而需缴交社会抚养费的家庭,在全面放开二孩后,仍需继续缴交。
根据我国最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在2016年,对于不符合生育子女条件的公民,仍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规链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