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来自上海市法院的信息,修改后的《婚姻法》上月28日颁行后,“探视子女权之争”成为目前诉讼热点。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新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虹口区、闵行区等基层法院陆续受理的此类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都根据该条款提出了探视子女的要求。
这些诉讼当事人都被离异的一方长期拒之门外,不让他们接触亲生的未成年孩子。原告何先生诉称,两年前离婚后,4岁儿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前妻,每当他提出要见孩子的要求时,均被对方拒绝,上门探望又遭到对方家人的百般阻挠。
汪女士一提到“探视子女”一事就揪心裂肺。6岁的孩子归前夫监护后,她一上门探儿,就被堵在门外。隔窗相见的母子只能相视而泣。
比上述两原告强硬的李先生,执意要见到12岁的女儿,但孩子却被前妻转移他处。
欣闻新《婚姻法》出台,他们纷纷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能让孩子与其共住一些时间,得享天伦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