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月与周全离婚后,婚生女周小凡随周全生活,因周小凡出国,2010年,秦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婚生女周小凡随其(秦月)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婚生女周小凡在中国境内的抚养费由被告周全负担,在中国境外的抚养费由原告秦月负担。
案中女方秦月向另一方的出变更抚育关系,法院收案,若是在案中未成年周逸自己提出变更抚育关系,法院是否收案?现实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和对立是客观存在的,尤是那些所有监护人共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现行法律范围未成年人找到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夫妻离婚后,为追要抚育费,是未成年子女还是抚育方的权利?
徐燕与严军2008年离婚,婚生女严小林(2007年10月29日生)随徐燕生活,2010年徐燕以严小林法定代理人各义起诉,原告严小林要求被告严军支付严小林2010年抚育费10800元,并于今后每年春节前支付当年抚育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夫妻离婚后,追要抚育费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还是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列未成年人为原告,共同生浩一方为法定代理人,有案件的只列共同生浩父或母一方为原告。
夫妻一方要与精神病的配偶离婚,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由谁担任监护人?
周进江与葛春燕2009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因发现葛春燕患精神病,周进江于2009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葛春燕离婚,葛春燕父亲葛宏稳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规定,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当事人要与精神病人离婚,首先要取消配偶第一顺序监护人资格,否则在法律上就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离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动员精神病人的父母来担作法定代理人,或由提出离婚一方主动将配偶父母列入诉讼法定代理人,但如精神病人的父母提出才是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怎办?对方没有父母的又怎离婚?是否由自己的子女充当离婚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进行离婚诉讼。若既无父母又无子女,是否就无法离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