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前夫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上只说明孩子归男方抚养,没有具体注明女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刘女士在探望孩子时受到了前夫的阻碍,她不知自己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对孩子的探望权。
根据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前提是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