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拿着大海给她的30万元回了老家。大海以为她从此不会再回来了。然而8个月后,前妻不仅又回来了,并且还到法院起诉大海,要求每月探望孩子2次。在法庭上,大海拿出当初和前妻签订的协议,但法院最终却支持了前妻的诉讼请求,判决她有权每月探望孩子2次,而大海要予以配合。对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大海不能接受。
虽然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这种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你与前妻达成的“买断”子女探视权协议是无效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法律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一种具有身份特征的法定权利,除法定情形,法院判决终止探视权外,一方无权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另外,被探视也是孩子的一种合理需求,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
可见,用金钱的方式“买断”前妻对子女的探视权,虽然是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协议在内容上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