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夫妻离婚中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以及其后的变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要通过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来实现其职责。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或母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依照 《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子女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父母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子女可以像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约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被抚养人存在患病、上学等实际需求,并综合考虑到王某具备增加抚养费用的能力,故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增至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