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离异子女向抚养一方而非向未抚养一方追索抚育费的案件,故其较为罕见。当然,我们可以从案情中得出,由于李某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李父也确实尽到了责任,故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同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也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现提出并试予以探讨。
抚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若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通过其他途径生活、受教育长大成人后,是否存在向父母追索抚育费的权利呢?
一般来说,被抚养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它与合同中协议一方的权利是不同的,并非一种有对价的承诺,也并非是人人在任意时间都可以享有的,它仅限于未成年的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等。如果子女已获得独立生活能力,那么其被抚养的权利自然也随之消失。这时没有被父母抚养的子女如果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就会由于其债权的不能成立而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子女在未独立生活期间为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或学习而产生了债务,我们认为子女是可以要求由父母来代为偿还的,或者债权人也可要求由其父母来代为偿还。
二、如何才算是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如在本案调查中,李某反映从其升入高中起,其父除了每月给其230元以外,其余皆不闻不问,且不准其在家居住,致使李某只能在学校或亲戚家住宿。如果该事实成立,李父算不算尽到了抚养义务呢?换一种情形,如果父母或父母一方保障了子女的生活、受教育的权利,但在精神上却无法给予正常的父母之情,这又是否算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呢?其间认定的复杂性导致法律一时无法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只要父母给予子女正常的物质生活保障和教育的权利,只要没有造成虐待,我们都可以暂时认为,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
最后,笔者认为,为了保证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社会群体应给以此更大关注的同时,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在此方面的工作力度,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