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应加强法律释明,尽可能消除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缺乏而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一)对抚养能力与抚养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释明。承办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那些错误理解抚养能力逃避抚养责任的当事人,明确告知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抚养子女。抚养能力是一个综合衡量的标准,不是以短暂的失业或负担加重就认定其不具备抚养能力,免除其抚养义务的。
(三)对探视权与抚养权的关系进行释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探望权纠纷与抚养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探望权受到妨碍并不能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四)对抚养费的内容进行释明。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一个综合确定的数额,不能将其单纯地理解为生活费。如果孩子发生了较大数额的医疗、教育费用,之前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教育费的,可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的或者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承诺在抚养费之外额外负担医疗、教育费的,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应予以允许。
(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释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抚养费的内容并不包括抚养子女支付的所有费用,子女的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以双方现有的经济条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