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或抚养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见附件7);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应提供抚养该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证明,并注明其所有婚育情况。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证明(审批表能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应查看其身份证或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