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叔
利和义务。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自然被视为同居期间。
①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
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
②如果是因为重婚致使婚姻被宣告无效,在处理财产时,不得
侵害合法婚姻些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
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
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
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
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①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