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l貉”《
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在得知该行为违法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
原告诉称,其与陈某哥哥结婚,而陈某哥哥借用了陈某的身份证,
因此其与陈某无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陈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婚姻登记上的瑕疵。我国婚姻法对无效
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做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
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摩为由随
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本案性质上不属民事诉讼而应为行政
诉讼。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之其可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
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
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
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
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
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
姻。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
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
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主体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
由等问题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法院经审查发现不属于《婚姻法》规
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
讼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王某
到法院请求与结婚证上的陈某离婚。因为王某与陈某的结婚证是在弄虚
作假的情况下取得的,双方既无结婚的意愿,又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不能以离婚为案由处理此案。如果王某申请宣告与陈某的婚姻无
效,也不符合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结果只能驳回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请求。故王某的救济途径是对有瑕疵的结婚登记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